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安丘市景芝镇宋官疃小学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执219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殷大路与卧龙街交叉路口西北角。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2863129854H。

法定代表人:张瑞梅,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丘市景芝镇***小学,住所地:安丘市景芝镇***街中心路东1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金升,校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丘市景芝镇***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丘市景芝镇***小学未按(2018)鲁0784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丘市景芝镇***小学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丘市景芝镇***小学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784执21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别怀明审判员刘陆洲

审判员 于   德   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