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执219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殷大路与卧龙街交叉路口西北角。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2863129854H。
法定代表人:张瑞梅,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丘市景芝镇***小学,住所地:安丘市景芝镇***街中心路东1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金升,校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丘市景芝镇***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丘市景芝镇***小学未按(2018)鲁0784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丘市景芝镇***小学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丘市景芝镇***小学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784执21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别怀明审判员刘陆洲
审判员 于 德 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