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安丘市景芝镇宋官疃小学、安丘市景芝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784民初5004号

原告: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殷大路与卧龙街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863129854H。

法定代表人:张瑞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臣,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单位××。

被告:安丘市景芝镇***小学,住所地:安丘市景芝镇***街中心路东1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金升,校长。

被告:安丘市景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丘市景芝镇景芝街**。

法定代表人:王振堂,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胜。

原告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富特公司)与被告安丘市景芝镇***小学、安丘市景芝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臣、被告安丘市景芝镇***小学的法定代表人李金升、被告景芝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7685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2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景芝镇***小学教学楼水源热泵采暖工程合同,工程施工安装完毕后,经第一被告验收已全部合格。剩余工程款76850元,原告多次催要,第一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第二被告连带赔偿工程欠款,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安丘市景芝镇***小学辩称,该工程完成后未进行调试和验收,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取暖效果不好,学校已改成碳精板取暖。已支付工程款10万元,工程总价款也未经审计,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

被告安丘市景芝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起诉我单位主体不适格,***小学是独立的法人,与镇政府与任何隶属关系,不应由镇政府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2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安丘市景芝镇***小学(甲方)签订《水源热泵采暖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富特公司承揽安丘市景芝镇***小学水源热泵机组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合同总价款为159543元;工期要求:自合同签订收到定金之日起两个月内完工,工程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工程款不到位,工期可顺延;,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时甲方付给乙方人民币壹拾贰万作为定金,工程安装完毕后一周内,甲方再付给乙方工程总款的90%,余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一个采暖期后无质量问题,余款一次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3年10月20日,甲乙双方签订《景芝***小学供水系统合同》,约定:1、双甲乙双方考察竞标后确定,乙方在安装水源热泵设备的同时追加甲方小学校区供水系统提供设备及安装。包括压力罐、潜水泵等设备(附报价清单),合同总金额为壹万柒仟叁佰零柒元整(17307元);所有供水设备为全新设备,压力罐等设备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售后服务及质保期同水源热泵设备。共计工程款为176850元。2015年初,已付工程款10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提交的《水源热泵采暖工程合同书》、《景芝***小学供水系统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及庭审记录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富特公司与安丘市景芝镇***小学签订的《水源热泵采暖工程合同》及《***小学供水系统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全面善意履行合同义务。《水源热泵采暖工程合同》峻工后,被告安丘市景芝镇***小学于2015年支付工程款10万元,并于2013年10月补充签定了《***小学供水系统合同》,期间既未就涉案工程进行验收,亦未就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使用至今,视为涉案工程验收合格,故被告安丘市景芝镇***小学以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及设备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余款的辩解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安丘市景芝镇***小学系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要求被告安丘市景芝镇人民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丘市景芝镇***小学支付原告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工程设备款76850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1元,由被告安丘市景芝镇***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艳萍

人民陪审员  戴全心

人民陪审员  赵奉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