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终59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余,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殷大路与卧龙街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张瑞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翔,潍坊潍城中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702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1月8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 义
审判员 宫 磊
审判员 陈秀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瑞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