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2财保1209号
申请人: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瑞梅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潍坊艺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雪峰
被申请人:赵雪峰
申请人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艺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赵雪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602050513011281201900080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谭俊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