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终68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澳门路457号。
法定代表人:曹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军,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原审被告: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浩宇路558恒信御景峰东区1号楼1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玉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洋,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魏升祥,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上诉人青岛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魏升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22)鲁0725民初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上诉人青岛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 义
审判员 李 莉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敏
书记员 王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