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1427号
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小李家庄社区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3126471295。
法定代表人:靳春来,经理。
被告:***,男,苗族,1973年4月3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自治县。
被告:青岛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澳门路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76833683H。
法定代表人:曹杨,经理。
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14元,由****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