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0603民初4008号
原告:淮北新朝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XXXXX。
法定代表人:尹朝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飞,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第二人民医院(淮北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XXXXXX。
法定代表人:谭如意,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北新朝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新朝晖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第二人民医院(简称第二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朝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朝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飞、徐敬武,被告第二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朝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第二人民医院支付我公司款项2382742.90元,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238274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4日,我公司接到第二人民医院(淮北市妇幼保健院)病房大楼中心空调室外机采购及安装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我公司分两次转付了履约保证金238274元,2015年1月23日,双方签订《病房大楼中央空调室外机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为2382742.90元。2015年12月12日,第二人民医院通知我公司进场施工,现工程已完工多时,我公司催促第二人民医院验收工程,其以安装的机器与中标合同约定不相符为由,迟迟不予验收支付工程款。2016年5月20日,第二人民医院以采购的多联机功率在使用过程中是否与设计功率一致,向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简称合工大设计院)去函,要求给予说明。该设计院进行了回复,第二人民医院不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为此,起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第二人民医院庭审中辩称,新朝晖公司所提供的空调设备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导致我医院无法使用,因此,我医院拒付其货款的理由充分,新朝晖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4日,第二人民医院向新朝晖公司发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通知新朝晖公司在第二人民医院病房大楼中心空调室外机采购及安装项目Ⅰ包、Ⅱ包招标中中标,中标价款分别为700600元和1682142.29元,中标工期80天。
2015年1月23日,新朝晖公司与第二人民医院签订《淮北市第二人民医院(淮北市妇幼保健院)病房大楼中央空调室外机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约定:施工范围为空调室外机采购(风冷螺杆、直流变频多联机组)及安装,采购品牌均为约克品牌,工程内容为新朝晖公司严格按照国际及行标、第二人民医院审核的施工方案及现行的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本工程图纸范围内风冷螺杆机组和直流变频多联机组供货,机组与钢管、水管的连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装调试、包验收等,本工程合同总金额(包干价)2382742.90元,其中风冷螺杆机组700600元,直流变频多联机组1682142.90元。板管蒸发式冷凝螺杆热泵机组2台,规格:YEAS100RC50B,制冷量:351KW,制热量:353KW,制冷工况:7/12℃,制热工况:40/45℃,最大输入功率120KW,水流量60.48m3/h,水压降<70kpa。直流变频多联式机组,约克品牌,工程数量15台,规格:YVOH320VNEE,制冷量:90KW,制热量:100KW,最大输入功率380V-24.86KW。直流变频多联式机组,约克品牌,工程数量15台,规格:YVOH160VVEE,制冷量:45KW,制热量50KW,最大输入功率380V-12.43KW。合同工期为80个工作日,供货方式为接到进场通知后30天内,交货方式为现场交货。付款方式为所有室外机设备货到现场安装,并经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后的5日内支付合同价的80%,全部室外机设备安装完毕并且空调系统正式运行合格后30日内,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后5日内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95%,其余5%作为保证金,待竣工验收合格满三年后的5个工作日内,无产品及施工等问题时,则一次性付清余款(无息),履约保证金退还:Ⅰ包货到现场经验收合格后退还,Ⅱ包货到现场验收5日内退还50%,室外机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5日退还50%,质保期为空调系统调试合格起60个月等内容。
2015年7月16日,新朝晖公司提出因招标与投标文件不与设计院设计的图纸一致,一至四楼2台风冷螺杆机变更为4台风冷模式,后经第二人民医院、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市定额站、审核办公室等部门予以核准同意。2015年12月12日,第二人民医院向新朝晖公司发出开工通知,遂后,新朝晖公司进行了空调采购。2016年6月14日,新朝晖公司实际进场空调设备情况为:约克品牌型号YCAE130RSE504台,约克品牌型号YVOH160VVEE45台,每台额定制冷输入功率11.57KW,额定制热输入功率12.43KW。
2016年6月15日,监理单位出具意见:认为一、合同采购15台YVOH320VNEE,15台YVOH160VVEE,现场到货45台YVOH160VVEE,与合同不符,二、合同采购YVOH160VVEE最大输入功率12.43KW,现场到货YVOH160VVEE最大输入功率17.5KW与合同不符。因此,第二人民医院拒绝接收。在此前后,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出具说明函说明:多联机组铭牌所标示的最大输入功率是指设备在稳定运转环境温度范围(-20℃~52℃)中最极端恶劣的工况条件下满负荷运转时消耗的功率值再乘以保险系数(1.2)所得出的理论极限值,该值不作为设备实际耗电参考标准。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出具证明函认为通常2台YVOH160VVEE可以组合成1台YVOH320VNEE,(每台额定制冷输入功率23.14KW,额定制热输入功率24.86KW)。合工大设计院于2016年5月22日在给第二人民医院的复函中亦称,理论上设计计算采用的是空调的额定制冷/制热输入功率的最大值,现采购的多联机额定输入功率小于原设计采用值。第二人民医院一直未予验收付款,新朝晖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在诉讼中,本院向设计单位合工大设计院去函,要求就本案新朝晖公司与第二人民医院就争议的空调室外主机功率在使用过程中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给予函复说明。据此,合工大设计院回复设计单位意见:根据甲方反馈,进场空调设备情况为:供病大楼一、三及四层使用的4台每台额定制冷输入功率38.8KW,额定制热输入功率40.6KW板管蒸发式冷凝螺杆热泵机组(约克品牌型号YCAE130RSE50);供病房大楼以上楼层使用的45台每台额定制冷输入功率11.57KW,额定制热输入功率12.43KW,直流变频多联式机组(约克品牌型号YVOH160VVEE),通常2台YVOH160VVEE可组合为一台YVOH320VNEE(每台额定制冷功率23.14KW,额定制热输入功率24.86KW)。原图纸设计空调额定总功率为:761KW(2×70+27.6×15+13.8×15=761),现进场空调额定总功率为721.75KW(4×40.6+12.43×45=721.75),板管蒸发式冷凝螺杆热泵机组额定总功率大于原设计值,直流变频多联式机组额定总功率小于原设计值。
以上事实,有新朝晖公司提交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第二人民医院同时出具)、审批表、开工通知、告知函、复函、工程联系单(第二人民医院同时出具)、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及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说明函、承诺函、约克品牌系列机型及多联式空调室外机参数表、第二人民医院信函及合工大设计院复函、银行转款凭证及收据;第二人民医院出具与合工大设计院往来函、合工大设计院向本院的回复函以及当事人陈述加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新朝晖公司与第二人民医院签订的空调室外机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如约履行。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新朝晖公司供应给第二人民医院的空调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首先,关于板管蒸发式冷凝螺杆热泵机组空调部分,经双方协商进行了变更,也经过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双方对此无争议。其次,关于直流变频多联式机组部分,双方对于数量和规格产生争议。第二人民医院认为合同约定应为YVOH320VNEE15台,最大输入功率380V-24.86KW,YVOH160VVEE15台,最大输入功率380V-12.43KW,新朝晖公司认为其实际供应YVOH160VVEE45台,2台YVOH160VVEE组合为1台YVOH320VNEE,设备型号和数量与合同相符,YVOH160VVEE最大输入功率12.43KW也是额定制冷/热输入功率的最大值,设备功率参数与合同参数完全吻合。对于双方该争议。关于数量问题,设计单位合工大设计院回复及生产经销商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证明函认为通常2台YVOH160VVEE可以组合成1台YVOH320VNEE,(每台额定制冷输入功率23.14KW,额定制热输入功率24.86KW)。因此,本院认为新朝晖公司提供的产品型号及数量符合双方合同要求。关于最大输入功率问题。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说明函中说明:多联机组铭牌所标示的最大输入功率是指设备在稳定运转环境温度范围(-20℃~52℃)中最极端恶劣的工况条件下满负荷运转时消耗的功率值再乘以保险系数(1.2)所得出的理论极限值,该值不作为设备实际耗电参考标准。2016年5月22日,合工大设计院在给第二人民医院复函中亦称,理论上设计计算采用的是空调的额定制冷/制热输入功率的最大值,现采购的多联机额定输入功率小于原设计采用值。诉讼中,合工大设计院给本院回复函中亦称,直流变频多联机组额定总功率小于原设计值。因此,新朝晖公司提供的产品额定最大输入功率符合合同要求。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第二人民医院是否应当支付货款及返还履约保证金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全部室外机设备安装完毕并且空调系统正式运行合格后30日内,并经审计部门审核后5日内支付合同价款总额95%,其余5%作为质保金,待竣工验收合格满3年后一次性付清余款。履行保证金在Ⅰ包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退还,Ⅱ包货到现场验收5日内退还50%,室外机安装完毕验收合格5日退还50%。因本案中,室外机设备已经货到现场,由于第二人民医院认为采购空调设备与合同不符而未进行空调系统安装正式运行及验收。如前所述,对方采购空调符合合同约定产品型号、数量及功率的要求,第二人民医院应当依约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95%即2263605.75元以及返还履行保证金238274元。同时新朝晖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负责机组与钢管、水管的连接工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北市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淮北新朝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263605.75元以及返还履约保证金23827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62元,减半收取12931元,由被告淮北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施云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丽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