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新朝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新朝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保字第00005号
申请人:淮北新朝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尹朝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超,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晁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淮北新朝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尹朝晖名下的皖F×××××号、皖F×××××号机动车各一辆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北新朝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皖F×××××号机动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尹朝晖名下的皖F×××××号、皖F×××××号机动车各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杨 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亚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