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民初5484号
原告:河北美杭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精品市场****。
法定代表人:陈向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军,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众诚家园业主委员会,住所,住所地:黄骅市新海西路众诚家园小区div>
负责人:宋立明,主任。
原告河北美杭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众诚家园业主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本案中,被告黄骅市众诚家园业主委员会未在相关部门办理过备案手续,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美杭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