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921民初2488号
原告:***,男,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俊,巴中市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安东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97274310F。
法定代表人:赵万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大文,巴中市通江县瓦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于2019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6元减半收取29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唐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