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21执保120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54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保全人: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安东巷1号4-3幢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97274310F。

法定代表人:赵万里。

被保全人:陈华,男,汉族,1977年4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关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华的银行账户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银行存款在35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了(2019)川1921执保1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2019年11月22日,申请保全人***以其与被保全人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华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保全人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华达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对被保全人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华达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华银行账户存款3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