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21执保120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54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保全人: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安东巷1号4-3幢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97274310F。

法定代表人:赵万里。

被保全人:陈华,男,汉族,1977年4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关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华的银行账户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银行存款在35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保全人***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责任限额为303702.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川1921民初24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保全,申请保全人***收到该裁定后,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华的银行账户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银行账户存款分别冻结35万元。

本裁定作出后即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杨彬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