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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川1921执119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银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规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3)项规定,决定如下:
将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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