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坤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坤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蒙顶山丰丰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03民初1145号
原告:四川坤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望,四川锦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蒙顶山丰丰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喻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坤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蒙顶山丰丰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坤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坤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琼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