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百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百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千会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162号
申请人:四川百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绣大道3688号华润凯旋天地1栋3层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2181875T。
法定代表人:何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谭彬,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千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信息产业基地铁公鸡钢材城一号写字楼20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3B6C3Q。
法定代表人:黄付强。
申请人四川百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千会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百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千会经贸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118178.7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千会经贸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118178.70元(户名:云南千会经贸有限公司,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螺蛳湾支行,账号:95×××28)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