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百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鑫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百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民初5131号
原告:云南鑫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洛羊街道黄土坡村136号。
法定代表人:林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坤,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百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29号沙河壹号二期7幢23层07号。
法定代表人:何夏。
被告:昆明华润置地三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岔街吴井街道办事处2楼。
法定代表人:陈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布雨,系该公司员工,女,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金洲湾蓝屿A区3幢1单元1604号,身份证号:530103197805172126。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宁,系该公司员工,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航都大街四段60号19栋2单元10楼5号,身份证号:430921199105252610。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鑫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百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华润置地三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云南鑫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鑫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鑫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490元,减半收取44245元,由云南鑫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寸杨杰
审判员  杨 茜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习竞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