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百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锦袖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百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财保144号
申请人:贵州锦袖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群升世纪广场(一期)第A1-A3栋(A1)2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QN5Y4L。
法定代表人:岳顶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百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29号沙河壹号二期7幢23层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2181875T。
法定代表人:何夏。
申请人贵州锦袖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百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已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贵阳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9日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转移财产,保障仲裁裁决得以顺利进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114003901352777854、12114003901352777855、12114003901352777795)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锦袖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百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银行存款2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小菠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