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百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1民初5037号 原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路139号8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1972年9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百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绣大道3688号***旋天地1栋3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女,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百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交纳诉讼费用通知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