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1106号
原告:***,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百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润置地北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旭东诉被告四川百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华润置地北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秦溱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