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三一土木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03民初1766号
原告:龙岩三一土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商会大厦E栋7层7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57385459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二环路金坑大厦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597895125C。
法定代表人:陈闽,执行董事。
被告:新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平在村龙工配件园4号路2号厂房(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XNOLH99。
法定代表人:傅林发,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三一土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龙岩三一土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龙岩三一土木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回对福建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三一土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9.10元,减半收取1574.55元,由龙岩三一土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跃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严少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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