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皖01民终40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和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绿地赢海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雨,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丽舍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v>
法定代表人:王义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和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丽舍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和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11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利息的判决;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合肥丽舍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天公司与合肥丽舍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泳池设备采购及施工安装合同》约定了工程尾款支付的条件,合肥丽舍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自始至终未履行工程验收义务,***天和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尾款不构成违约;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2019年8月20日后的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审以4.75%标准计算贷款利率错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天和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6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合肥丽舍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152000元整(包含38000元质保金),此款支付至合肥丽舍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户名:王义凯,开户行:交通银行合肥寿春支行,账号:62226202509********);
二、若***天和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内容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双方均同意由合肥丽舍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按一审判决确定的内容向法院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均不得就本案再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16元,由合肥丽舍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天和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于2020年6月16日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 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思
书记员 陈晓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