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某某对某某、某某、通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502财保59号
申请人:***,男,1962年12月30日生,汉族,组通化市。
被申请人:***,男,1976年12月25日生,汉族,组通化市东昌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申请人:通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地址:通化市建设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在通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工作岗位工资55,000.00元,申请人***以其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在通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工作岗位工资55,000.00元。
申请费57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