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某某对某某、某某、通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502财保59号
(2020)吉0502财保5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2年12月30日生,汉族,组通化市。
被申请人:***,男,1976年12月25日生,汉族,组通化市东昌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申请人:通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地址:通化市建设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查封被申请人***、***在通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工作岗位工资每人1,000.00元,共计55,000.00元。现被申请人***自愿以其工资卡剩余工资中1000.00元置换查封的***每月工资1,000.00元,申请解除对于源涛的每月1,000.00元工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工作岗位工资55,000.00元,每月查封工资2,000.00元。
二、解除被申请人***每月1,000.00元工资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