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锦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锦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士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外执字第1330-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锦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30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原士国,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锦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原士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外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江信用社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锦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原士国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原士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外执字第13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锦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原士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