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锦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锦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士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外执字第1330-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锦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住哈尔滨市松**。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锦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外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江信用社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锦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外执字第13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锦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