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824民初301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现住该组。
委托代理人***,云南平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玉溪青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玉溪市抚仙路5号时代广场3幢1单元601室。
被告:***,女,住普洱市。
原告***被告玉溪青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