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2826执736号之一
申请人:***鑫财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国税大楼十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MA4872QU6A。
法定代表人:夏卓勋,董事长。
被执行人:咸丰县鑫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670389377M。
法定代表人:邱华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鑫财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咸丰县鑫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8)鄂2826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咸丰县鑫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北咸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82×××80中的存款予以划拨;
二、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远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傲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