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鑫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咸丰县鑫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湖南有限责任公司、黔张常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6民初1622号
原告咸丰县鑫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湖南有限责任公司、黔张常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咸丰县鑫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咸丰县鑫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咸丰县鑫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咸丰县鑫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燕君
书记员  田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