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4执2360号
重庆永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咸丰县鑫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邱华成,邱容,重庆顺轩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飞褡金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俊,金显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4民初5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咸丰县鑫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邱华成,邱容,重庆顺轩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飞褡金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俊,金显钧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重庆永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偿还案款1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对其名下账户进行足额冻结,本院已于2019年5月17日已查封被执行人金俊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锦橙路的房屋一套。2019年5月28日双方当事人已到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一、金显钧在2019年5月24日偿还永邦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尚欠本金80万元在2019年7月28日直接向永邦公司偿还;尚欠利息由金显钧与永邦公司在2019年9月28日前直接协商结清,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金显钧未能在该期限内偿还,永邦公司有权就剩余债权本息申请恢复执行;届时由永邦公司向金显钧出具结清证明,金显钧凭此结清证明交黔江区人民法院以解除对邱华成、**房屋的查封;二、若金显钧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永邦公司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本案按实际履行金额产生执行费8400元、原案诉讼费10500元、保全费5000元,金显钧承诺由黔江区人民法院直接从银行账户扣划;扣划成功后,解除对金显钧、邱容、金俊、邱华成、**、重庆飞褡金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顺轩商贸有限公司、咸丰县鑫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渝0114执23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曦
审 判 员 林凌星
审 判 员 谭 兵
法官助理 樊 卫
书 记 员 余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