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鑫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利川市航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咸丰县鑫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6民初177号
原告:利川市航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C2E532,住所: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杉木村三组蓝天大道(远景企业孵化园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蒋建华。
被告:咸丰县鑫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670389377M,住所:咸丰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邱华成。
原告利川市航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咸丰县鑫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利川市航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航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咸丰县鑫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川市航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咸丰县鑫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原告利川市
航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美照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君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