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6民初1956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咸丰县。
被告:咸丰县鑫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水坝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670389377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咸丰县鑫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