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绿森园林有限公司

安徽花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花木城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合肥绿森园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肥西民二初字第00073号
原告:安徽花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花木城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合肥绿森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花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花木城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绿森园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花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花木城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花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花木城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3元,减半收取1292元,由原告安徽花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花木城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