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81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绿森园林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36709341879,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四十埠花木市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巢湖昆虫王国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81343959184X,住所地巢湖市槐林镇官塘村方墩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合肥绿森园林有限公司与安徽巢湖昆虫王国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但被执行人未缴纳该案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倪涛
审判员付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