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绿森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绿森园林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2627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远,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绿森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陈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曙光,北京天元(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双,北京天元(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寿正,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婕,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肥绿森园林有限公司、王寿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永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露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