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渭城民初字第01589号
原告周某,男。
被告咸阳亨通电力检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理。
原告周某诉被告咸阳亨通电力检修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