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神民初字第00968号
原告*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锦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榆林鑫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神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鑫通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4年1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榆林鑫通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