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垦集团龙亢农场有限公司

安徽省农垦集团龙亢农场有限公司与某某县龙腾奶牛养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民初7928号 原告:安徽省农垦集团龙亢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龙亢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15010236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龙腾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龙亢农场场部南3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9573788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农垦集团龙亢农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县龙腾奶牛养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农垦集团龙亢农场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农垦集团龙亢农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农垦集团龙亢农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农垦集团龙亢农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房路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