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民初7928号
原告:安徽省农垦集团龙亢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龙亢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15010236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龙腾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龙亢农场场部南3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9573788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农垦集团龙亢农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县龙腾奶牛养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农垦集团龙亢农场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农垦集团龙亢农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农垦集团龙亢农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农垦集团龙亢农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房路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