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8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农垦集团龙亢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龙亢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农垦集团龙亢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亢农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1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怀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1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31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房鑫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