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垦集团龙亢农场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农垦集团龙亢农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8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农垦集团龙亢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龙亢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农垦集团龙亢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亢农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1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怀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1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31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房鑫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