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民初4661号
原告:安徽省农垦集团龙亢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龙亢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15010236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农垦集团龙亢农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农垦集团龙亢农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农垦集团龙亢农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