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黔0602执1068号
贵州省铜仁市三星建筑公司:
你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602民初807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三星建筑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7592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5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黔0602执106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