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民终10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强力钢材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沙龙路龙田廉租房1-2号门面。
经营者:刘苓,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琼,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翔,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铜仁市三星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大寨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思淼,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贵州巨合(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秀斌,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上诉人铜仁市碧江区强力钢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铜仁市三星建筑公司,原审被告杨秀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1)黔06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铜仁市碧江区强力钢材经营部于2021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铜仁市碧江区强力钢材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仁市碧江区强力钢材经营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86元,减半收取3,793元,由上诉人铜仁市碧江区强力钢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爱民
审判员 田 芳
审判员 倪庆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希男
书记员熊书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