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三星建筑公司

贵州省铜仁市三星建筑公司申请执行台江县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黔26执1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三星建筑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大寨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思淼,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台江县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江县台拱镇秀眉大道52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兴,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贵州省铜仁市三星建筑公司申请执行台江县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5)黔东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三星建筑公司工程款4994388元及退还保证金70万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台江县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镇远县羊坪镇“碧水华庭”项目编号为A1-2-102、A2-1-201、C1-101、C1-102、C2-102、C2-103、D1-2-101、D1-2-102、D1-2-601、D2-2-101、D2-2-102的11套预售商品房进行了拍卖,在第二次拍卖流拍后,依据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之申请,本院裁定将上述11套预售商品房以第二次拍卖起拍价共计作价196.857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用于等额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的工程款及保证金,尚有372.5818万元未执行到位(不包含迟延履行金)。经查,被执行人已经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东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月领
审 判 员  杨华敏
代理审判员  潘本发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开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