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603执58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贵州省铜仁市三星建筑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执行款3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44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3执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先堂
审判员 XX斌
审判员 田 润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