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财保12号
申请人: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庆阳路161号2单元15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马许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平,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三村200号。
负责人:王娟丽,系该学院院长。
申请人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名下银行存款1706022.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编号:13477003901594561040)提供担保。2022年4月20日,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名下银行存款1706022.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冻结)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