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2899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4月10日生,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男,汉族,1962年5月23日生,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
被告: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庆阳路161号2单元15层001号。
法定代表人:马许中,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晓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