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253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侃仁,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一审被告: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庆阳路161号2单元15层001号。
法定代表人:马许中,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磊,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5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由广林公司承包后,又与***签订了《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由***施工。随后,***与***合伙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广林公司已将涉案工程的全部工程款(除质保金)均支付与***。***对此认可,且认可***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同时认可其是借用了***的银行卡收取了广林公司的工程款。在二审中,***向法院提交了《审计申请书》,申请对:***支付的涉案材料费及劳务费数额、***向***转账的数额、***向***转账的数额及***支付材料费及劳务费数额四项内容进行审计。***也同意审计双方对涉案工程支付的劳务费及材料费。故为查明案件事实,应对***在涉案工程中支付的劳务费及材料费进行审计鉴定后,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审理。
另,二审中***撤回了对广林公司的诉讼主张。
综上,一审对***是否垫付涉案工程劳务费及材料费未予查明,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5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石 浩
审 判 员  陈杰文
审 判 员  赵辉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任 婧
书 记 员  耿瑞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