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1102民初269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02月28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漳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07月10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高陵县。 被告: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庆阳路161号2**15层001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中,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付劳务费364673元,利息44460.93元(以本金3646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2022年1月11日至欠款清偿之日利息以本金3646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本息合计409133.93元,庭审中利率变更为按年利率0.6%计算。2.判令被告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组织工人在***承包的定西市安定区****名都项目7号、10号楼项目施工,该项目由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但其在承建后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被告***。工程完工后,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10日进行结算,确认尚欠原告劳务费364673元。 被告***辩称:结算单也不是我们的实际结算,是原告逼迫***签的名,是原告自己结算的。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1月给原告支付了劳务费200000元,这笔款包含在原告起诉的范围内。原告活未干完就走了,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也未与我们结算,具体工资至今未结算清楚,大家结算清楚之后再该谁承担谁再承担。 被告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1月给原告支付了劳务费200000元,这笔款包含在原告起诉的范围内。原告的活至今都未干完,大家结算清楚之后再该谁承担谁再承担。 原告***针对诉讼请求,当庭提交了:结算单1份,拟证明被告已向原告结算的事实。 被告***质证后认为:目的性不认可,当时是原告带工人找其要钱,说不付钱他就向住建局要钱,向住建局要钱无依据,原告自行书写结算单,实际工程未结算,因为其不识字,只会写自己的名字,其余字都不认识,原告让其在该单子上签字后才能向住建局要钱,此单并不是实际结算单,结算单要现场的管理人员签字后才能作为结算单。 被告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质证后认为:真实性、目的性均有异议。 二被告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结算单,虽非正式结算,但能够证明2017年12月10日***拖欠***劳务费364673元的事实,庭审中,二被告称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付200000元,***虽称该200000元与本案无关,但不能证明该款的来源。故对***提交的结算单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付的200000元,应计算在给付款项中。 经审理查明: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定西市安定区****名都的工程发包给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2019年,***组织工人在***承包的定西市安定区****名都项目7号、10号楼项目施工。2019年12月10日,***欠原告***劳务费364673元。工程尚未完工,因欠付劳务费,***不再施工。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找人施工完毕。2020年1月22日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支付劳务费200000元。 本院认为,劳务工资应及时结清。***与***口头约定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让***在其分包的工地组织工人施工,应及时支付劳务费。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应对分包人未及时清偿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劳务费200000元与本案无关的意见无证据证实,该款应计算在已经支付的劳务费中。***尚欠***劳务费为164673元未支付,应承担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提交的结算单中未约定付款日期,未约定利息,请求的利息应当自2020年1月22日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支付劳务费200000元时起按照年利率0.6%计算至清偿之日。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164673元。并自2020年1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0.6%计算违约金至清偿之日。 二、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19元,由原告***负担1900元,被告***负担18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