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5民初923号
原告: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三岔路口(西沙桥北边2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773434863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庆阳路161号2**15层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840474394。
原告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