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6397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安徽睿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安徽睿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颖上路丝绸厂宿舍4号楼138幢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74428911R。
法定代表人:韩泽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泗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安徽省泗县经济开发区南二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40032028638。
法定代表人:韩光峰,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阜阳众嘉工程建设
有限公司、泗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
***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楠楠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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