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诚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5551号
原告:安徽诚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0NKG2Q,住所安徽省临泉县瓦店镇瓦店村民委员会瓦店四村。
法定代表人:张瑞琴,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志强,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74428911R,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颖上路丝绸厂宿舍**楼****。
法定代表人:韩泽红,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iv>
原告安徽诚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安徽诚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242000元及违约金176498.67元(以242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5月1日暂计算至2021年4月29日,直至款清息止),合计为418498.6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众嘉公司因阜阳姜堂镇工程施工需要从原告处购买水泥,双方于2017年11月3日签订《水泥购销合同》,约定被告众嘉公司指定的收货人为被告***,原告指定的发货人为韩学华,原、被告双方指定的人员有权验收货物数量,且约定原告供货金额达10万元时,被告众嘉公司应向原告全额付款,尾款30日内付清,否则所有责任、损失由被告众嘉公司承担以及逾期每日按拖欠货款的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经结算被告众嘉公司共欠原告242000元货款,并承诺于2019年1月30前还清,欠款利息自欠条出具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履行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索要,两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货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买卖合同,对本案,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被告住所地和本案所涉买卖合同履行地约定争议纠纷由临泉县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实属约定不明,贵院并非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申请人的登记机关是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由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原告和被告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书面《水泥购销合同》显示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为:“阜阳市姜堂镇工地”,姜堂镇不是临泉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被告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被告阜,被告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凌子的户籍证明显示其住址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二被告,二被告的住所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二被告,二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临泉县购销合同》第六条争议解决办法为:“若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不成,同意提交临泉县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该项约定不明确,无法以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是合同纠纷,可由被,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将本案移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移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晓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韦鸿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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